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25 浏览:217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第三条 国家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认定制度。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保密资格。

第四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第六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应当在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中招标订货。承包单位分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的,应当从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中选择。

第七条 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组织开展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的牵头审批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为共同审批部门。